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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城乡基层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论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

2019-12-11 11:45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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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今日之中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把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要求,强调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要坚持依法治理改革创新,把基层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是社会的细胞和基础,基层治理法治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国家法治化进程,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解决我省城乡基层治理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和政策性问题,尤其需要法治保障。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就是要在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中,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把城乡基层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必须推进依法治理。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构建权责统一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用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完善民族地区基层治理法规,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把城乡基层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必须提升法治保障能力。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素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鼓励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健全基层发展治理重大决策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基层法律援助机制,发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作用。

把城乡基层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健全基层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四川。

当前,我省正处于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基层治理任务十分繁重。只要我们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各方面要求落实到城乡基层治理全过程,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就能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社会良治。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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