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在网上咨询,目前我市农房拆迁是按照哪些法律规定实施补偿补助的?是否有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对此,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回复:
为加强我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3年2月2日,经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颁布的《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沿用至今。
现我市已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对《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进行调整、完善。一是已出台《自贡市棚户区改造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自主购买住房安置的通知》(自国土资发〔2018〕154号)。二是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0条第三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我市新一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上报省政府。待省政府批准后,将按程序对新修订的《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予以颁布施行。(记者 尤洋)
编辑:熊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