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杨健 陈磊 特约记者 吴明远)保安人员与多名无业男子相互勾结共同盗窃作案。近日,大安检察院提起公诉,8名男子分别被法院判处刑罚。
据了解,2017年10月至12月,内江市东兴区无业男子向某某与在我市某公司任保安的邓某某商量后,邀约同乡无业男子王某某、刘某、汤某某、肖某先后两次窜至某公司,由邓某某打开厂大门,王某某等四人进入该厂实施盗窃。邓某某收受好处费700元。王某某等四人盗得不锈钢约2.8吨,销赃至陈某某开设于内江市东兴区某村内的废品收购点,非法获利2万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400元。
2017年12月23日23时许,向某某邀约王某某、刘某、汤某某、王某某窜至我市某公司污水处理站,由汤某某使用榔头砸开门锁后,一同进入污水处理站实施盗窃,盗得两台小电机、一台大电机、一辆不锈钢推车、一台废旧空调,拆卸电机上重约126.4公斤的铜销赃至隆昌县某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5182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176元。
另查明,案发后向某某、肖某、邓某某、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被盗不锈钢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盗单位,其经济损失亦获得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案发后,8名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有认罪悔罪表现。据此,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向某某、刘某、汤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肖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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