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岳康 特约记者 吴明远)两名女财务人员为所在的养老服务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获取佣金和提成。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胡某某、罗某某近日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胡某某、罗某某分别将违法所得二万元退赔给本案各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肖某某(已诉)与蔡某(已诉)共谋,通过成立养老服务公司,假意修建养老基地、虚构与其他养老机构联营等方式,以预存费用享受低廉养生、度假、旅游等养老服务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2016年7月25日,某养老服务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已诉)。2016年11月10日该公司成立分公司并租赁了办公地点,分公司聘请罗某某为分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聘请周某某(已诉)为业务部负责人,主要负责分公司融资业务及管理融资团队,并按吸收资金的43%至45%的比例进行提成。2017年1月分公司又聘请胡某某为财务部工作人员与罗某某一起主要负责签订《预存消费协议》并收取融资款。分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周某某组织的融资团队以养老服务的名义,采取打电话、发放传单、发放礼品、搞活动、听讲座、吃饭和参观养老基地向老年人宣传预存养老服务,胡某某、罗某某主要负责与被害人签订《预存消费协议》或《归然预存合同》,收取被害人缴纳预存消费款,公司并以底薪加1%至2%每月兑付养老服务津贴,最低期限为一年。分公司共向98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期间,胡某某、罗某某以底薪加1%的方式获取报酬,二人各获款2万余元。2017年9月6日胡某某、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分公司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5月18日,吸收公众存款确认金额为3069650元,支付利息确认金额为105850元。其中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胡某某参与吸收公众存款200余万元。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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