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王某,因琐事殴打同仓人员致轻伤,21日,富顺县公安局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日前,富顺县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今年7月15日9时许,富顺县看守所B05仓室的在押人员钟某因监室内琐事与同仓被羁押人员王某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王某在B05仓室的放风间门口用拳头殴打钟某鼻部至其受伤,后双方被同仓人员劝解。
经法医鉴定,钟某的伤情等级为轻伤二级。
富顺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获取,可以采信。案发起因与经过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予以印证,伤害结果有鉴定意见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有殴打被害人钟某并致被害人轻伤的犯罪事实。
富顺县检察院另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本案之前屡次故意犯罪:2012年12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被富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被富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富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雷马坪监狱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后被押回重审,2018年7月12日被富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该案现在上诉期。
综上,犯罪嫌疑人王某上诉期间在看守所监仓内再次实施新的犯罪,将被害人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且其系累犯,前科累累,具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富顺县检察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决定。(向力 记者 黄鸿)
编辑:周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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