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杨晓娟 记者 缪静)近日,沿滩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成功化解一起五年内两次因探视权起诉到法院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9月在沿滩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其婚生子黄某某随被告张某生活,黄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50%。离婚后,黄某多次要求探视儿子黄某某,均遭到张某的拒绝及阻拦。
第一次起诉,原告黄某看望儿子心切,在迫于无奈之下,于2014年10月诉至沿滩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承办法官经过多方走访,了解黄某变更抚养权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其探视儿子时履履遭到张某的拒绝和阻拦引起,故多次找到张某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婚生子黄某某仍然随其母张某生活,黄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减少为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方承担一半。同时,黄某有探望其儿子黄某某的权利,定于黄某每隔一周星期五下午5时接黄某某一起生活至星期日下午5时送回。
然而,双方签收调解书后,时隔不久,张某拒不履行调解书中的协议,再次拒绝黄某探视儿子的权利。黄某多次找到张某协商均无果。在其无助之下,于2017年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法官受案后,多次组织法警到张某家中实施强制执行时,均遭到了张某的无理拒绝和反抗,执行工作一度受阻。因此次执行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以往经济类案件执行性质完全不同,此次执行工作是让黄某探望其年仅5岁的幼童。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以及对其今后生活的影响,此次执行程序被迫终结。
第二次起诉,黄某探视儿子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四年来看望儿子的愿望得不到实现,黄某于2018年4月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承办法官了解到此次诉讼双方均委托了各方的母亲参加诉讼,为了给本案圆满的画一个句号,保护黄某合法的探视权,承办法官从张某母亲入手,告知老人国家法律规定探视权的法律意义、父亲在小孩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张某的阻拦行为触犯法律等,让张某母亲站在小孩的角度能够理解并劝诫张某理性认识自己的行为,理智处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通过多次释法明理与耐心劝诫,张某最终承诺保证黄某的探视权,严格按照之前调解书的协议内容履行,该案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示: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的斗争,表面上看受伤的是大人,其实受伤最深的还是无辜的孩子。希望通过本案,离婚后的父母要以关注小孩的身心健康为重点,主动协助另一方实现探视权。
编辑:周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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