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号)
自贡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贡市统计局
2018年2月28日
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自贡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全市有农业经营户548464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1978户。有农业经营单位2915个。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1382个,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580个。
注:农民合作社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二、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市有拖拉机1043台,耕整机8386台,旋耕机19291台,排灌动力机械127463台,机动脱粒机151806台,饲草料加工机械9374台。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市调查村中有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48240眼,排灌站1012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24738个。
2016年末,全市实际耕种的耕地中能灌溉的耕地面积119818.44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3867.25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占0.9%,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占99.1%。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市温室占地面积86.33公顷,大棚占地面积1368.82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96611.65平方米。
注:
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普查港澳台)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5.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6.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7.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8.排灌动力机械:指用于农用排灌作业的配套动力机械,包括柴油机和电动机。
9.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0.饲草料加工机械:指青贮切碎机、铡草机、揉丝机、压块机、饲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颗粒饲料压制机、饲料膨化机等机械。
11.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12.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自贡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三号)
自贡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贡市统计局
2018年2月28日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自贡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96个乡镇[1]和1201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注[1]:不包括涉农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一、交通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4.2%,有码头的占27.1%,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17.7%。
100.0%的村通公路,12.0%的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居民定居点距离以5公里以内为主。
二、能源、通讯
2016年末,88.6%的村通天然气,100.0 %的村通电话,95.8%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98.9%的村通宽带互联网,9.3%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三、环境卫生
2016年末,100.0%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99.0%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89.8%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12.2%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60.3%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四、文化教育
2016年末,6.3%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5.2%的乡镇有体育场馆,77.1%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19.5%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34.9 %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16年末,10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97.9%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97.9%的乡镇有本级政府创办的敬老院。90.0%的村有卫生室。
六、市场建设
2016年末,84.4%的乡镇有商品交易市场,43.8%的乡镇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11.5%乡镇有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
24.1%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5.3%的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24.0%的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指本村地域内的主要道路由村集体或其他单位统一组织安装了路灯,道路两旁由住户零星安装在门前的灯不包括在内。
4.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5.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指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乡镇。
6.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7.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8.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9.有卫生室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及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0.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指有营业执照,在本村地域内从事旅游接待、餐饮和住宿等服务的居民户。包括提供茶馆、酒馆、乡村旅店、农家乐等活动的居民户。
11.有商品交易市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的乡镇。
12.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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