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1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自贡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自贡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贡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自贡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电子表决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自贡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自贡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自贡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周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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