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周姝)9月20日,贡井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化名)涉嫌抢劫一案,组织召开了“拟对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成为我市检察机关的首例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会。听证会邀请到贡井区分局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社会调查员参加,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涉罪未成年人。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当天,会议在主持人的主导下依程序进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就案件办理情况发表了意见:张某某持刀实施抢劫行为,系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极大,其作案时戴帽伪装,逃逸路线避开监控,过程系精心计划,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社会调查员就未成年家庭情况及社区调查情况发表了意见:张某某平时表现一般,在家与父母关系不好,周围居民都很担忧,害怕张某某再次犯罪;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表示,希望能给张某某重新做人的机会,并作出承诺检讨表示今后将加强对张某某的监督、管教。承办检察官就拟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据和理由进行了阐述:张某某犯罪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张某某父母之间的矛盾,导致对其疏于照顾而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坦白情节;退赔全部赃款,亲手书写了道歉信,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好。
听证会最后,承办检察官对张某某进行了法制教育及训诫,希望其珍惜检察机关给的这次机会,积极接受教育矫治,定期做思想汇报。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附条件不起诉”的最终决定,检察机关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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