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荣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应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区域规划建设、消费能力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零售点。
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依法申请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荣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零售点的合理布局应坚持依法设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荣县烟草专卖局按照下列标准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一)县城区所有街道和商业街区零售点的设置:
县城区所有街道和商业街区100米以内不超过4个零售点;
(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所有街道零售点的设置:
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所有街道50米以内不超过3个零售点。
(三)城乡居民住宅小区零售点的设置:
城市住宅小区、城镇化的乡村住宅小区,居住户数在 100 户以下的小区设置一个零售点;100 户以上的小区,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沿街街道零售点的设置适用本条第一项的条款规定。
(四)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等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0个,经营户在200户以下的,零售点设置不超过5个 。
(五)常住人口在350人以下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350人以上的自然村,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六)车站、码头等区域内原则上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七)国道、省道和乡镇公路沿线两侧,新增零售点同侧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范围;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流动售货摊点和流动售货车棚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订购烟草制品经营烟草制品场所的;
(七)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出入口50米半径范围以内经营烟草制品场所的;
(八)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九)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 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一)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以下情况需要设置零售点的,且不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经烟草专卖局核实,可不受合理化间距要求限制,但必须按照“一店一址”的原则办理。
(一)商场、超市及连锁经营的加盟店或分销店;
(二)宾馆、餐饮酒店、度假村、KTV、茶楼、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邮政服务网点、农村商贸服务点、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
(四)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其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要求、森林防火等要求的;
(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它相关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限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
(六)看守所(监狱)、戒毒所等专供内部服刑人员消费的企业或个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的,可适当放宽要求,但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的密度应当不高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数据的50%:
(一)具有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烈属、特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等弱势群体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烟草专卖局认为应当放宽条件的其它情形。
本条所述人员申请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在同等条件下有限扶持,但仅限于本人经营。
第九条 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通过市场调节和监督管理逐步达到要求。
对因重大公共利益(城乡统筹规划、政府相关部门指令性搬迁、旧城改造、修路修桥等)需要,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在不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形下,凭有效证明给予优先发证。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以上”、“以内”、“间距”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荣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原《荣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荣县烟草专卖局
2017年9月8日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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