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 (伍国丽 记者 缪静)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原告是一名年近百岁且瘫痪多年的老人,而被告则是四位年过半百的子女。经过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四子女达成调解协议,共同赡养老人。
本案原告刘某年事已高,早年先后与陈某、王某结婚生育了四子女。如今四子女已儿孙满堂,刘某也算是四世同堂,到了安享晚年的时候。但最近几年,刘某瘫痪在床,身旁仅有小儿子和小女儿照顾,大儿子多年来对刘某不管不顾,刘某无奈一纸诉状将已年过半百的四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轮流照顾瘫痪多年的自己。
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与四子女多次联系。考虑到刘某的大儿子已年过七旬,疾病缠身,正在医院治病,法官便赶往医院探望,并到其家中了解情况,与其沟通交流,了解个中缘由。大儿子见到法官后,向法官讲述了自身的情况,并解释了自己少有探望母亲的缘由——原来,早年父亲去世,母亲再婚,大儿子一直帮助母亲抚养照顾未成年的弟妹。考虑到家里的经济困难,就依照农村习俗,入赘到了媳妇儿家。近年来,由于身体状况不好,不便出门,故少有探望母亲,加之家中经济拮据,自身无经济能力赡养母亲,且已入赘他家,对弟妹也尽到了抚养责任,对家庭担负了应尽的责任,因此多年来一直是由其弟弟和妹妹照料母亲。
法官了解了大儿子的想法后,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其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并不因为其自身入赘、母亲改嫁而免除。经过法官多次劝说,大儿子最终表示愿意轮流赡养母亲。随即,法官组织进行了调解。由于刘某的小儿子及小女儿经济情况较好,两人通情达理,表示在经济方面自己可多负担一部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四子女轮流照顾刘某,刘某产生的医药费由四子女按照大儿子、大女儿各15%,小儿子40%,小女儿30%的比例负担,使老人能老有所养。
在此,法官提醒,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赡养父母不因儿子入赘、女儿出嫁而发生改变。受传统观念及习俗的影响,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地区,许多人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应尽的义务,出嫁后的女儿及入赘的儿子常常被忽视。女儿及入赘的儿子同样得到了父母的抚养,应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编辑:周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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