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宋积冰 记者 缪静)日前,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放火案。
2016年9月,德阳市中江县人谢某某因对被害人林某某欲与其分手不满,产生报复心理。2016年10月5日中午,谢某某为逼迫林某某从新疆回自贡与自己见面和好,便携带事前购买的榔头、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来到林某某位于大安区大山铺镇桃子林路家中,将自己关在屋中,用榔头砸坏林某某家的家具和墙面,后又在室内泼洒汽油,点燃打火机并在室内吸烟,扬言欲放火烧毁林某某的住宅,造成周边群众恐慌。公安机关于当日14时许接到报警到达现场,九个小时的僵持后,谢某某经民警劝说后主动放弃犯罪,于当日23时许自行打开林某某家的防盗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过程中,法官收到被害人林某某谅解书一份,表示谅解被告人谢某某,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谢某某因对女友林某某提出分手不满,购买汽油泼洒在女友家中,打砸室内物品,并在室内点火吸烟,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其经民警劝说自行打开防盗门走出室内被抓获,系自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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