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陈圆圆 记者 卜一珊)周某在投资公司担任管理人期间,通过采取高额利息的方式散发宣传单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并吸收资金900余万元。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责令周某及苏某等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未退还部分900余万元共同退赔给各被害人。
2014年2月,苏某(另案处理)在自贡市注册成立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策划及培训服务等业务。该公司租用自流井区一地点为办公场地,法人代表先后为李某、米某。随后,苏某聘请周某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负责开展项目投资业务和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公司成立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高额利息的方式在汇东新区等地散发宣传单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并吸收资金,承诺返本付息。周某根据苏某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自2014年4月以来,该公司以一“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向曹某、陈某等7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3万元,此款汇入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另一“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向陈某、戴某等4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6万元,此款汇入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周某及其妻子岳某也向该两个项目投资共计87万元。马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一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该两个“项目”提供担保。
两家水电公司已支付苏某投资公司公众的存款利息确认金额为59万余元;归还公众存款资金本金为0元。各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为900万余元。2014年10月29日,周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编辑:张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