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
老人10万余元购买保健品
消委会助其退货退钱
2016年9月19日,78岁的杜大爷找到自流井区五星街消委分会,投诉称自己偏听轻信,先后购买了10万余元的保健品,经使用后发现并无治病效果,请求消委会帮助其退货退款。
原来,家住马吃水的杜大爷在经过五星街某商家时,经不住销售人员的反复劝说,参加了该商家的保健养生课讲座。随后,经销售人员反复劝诱,在前后一年时间左右,杜大爷陆续花费了10万余元用于购买各类保健品。同时,杜大爷担心子女发现,把购买的保健品存放在了商家那里,每次去听课的时候才拿回一两盒。
此后,子女发现了杜大爷这个秘密,同时,杜大爷也深感服用该保健品后,自己的病并没有好转,加之老伴得了重病急需用钱,他便找到商家要求退还未服用的保健品,并退款。而商家称,保健品一经卖出,概不退还,拒绝了杜大爷的要求。
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该商家长期在某商场采取开会销售的形式,组织老年消费者集中进行养生讲座。通过打亲情牌、过度推销、反复劝诱等方式,向老年消费者销售保健品。同时,杜大爷所购的10万余元保健品除已食用部分外,还有7万余元保健品。对此,工作人员向商家指出,其行为有误导消费之嫌,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最后,经调解,杜大爷将尚未服用的7万余元保健品退还商家,商家退还了7万元货款。
点评: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的心理,通过开会销售、上门销售、组织讲座等形式诱使老年人花钱购买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已严重侵害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消委会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最好有子女陪同,并根据实际酌情购买。如有疾病,最好到正规医院进行医治,切莫轻信保健品、保健器材有治疗功效的任何宣传。同时,在购买时要完整保留相关购货凭据,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案例九
轿车保养自主选择
故障维修商家拒绝
2016年8月11日,贡井区消委会接到12315指挥中心转来投诉信息:称消费者梁先生与辖区内某4S店发生消费纠纷。原来,梁先生于2014年12月在某汽车4S店购买家用轿车一辆,2016年8月8日该车出现故障。由于从购车到出现故障期间,梁先生对车辆的保养没有在该4S店进行,而是在该品牌汽车厂家认可的其他维修点进行的保养。据此,该4S店以梁先生从未在店内做保养为由,拒绝对该车辆进行免费维修,并表示如果维修需要支付修理费6800元。梁先生在与4S店协商多次无果的情况下,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
随即,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工作人员就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家用汽车“三包”等规定向4S店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基于梁先生所购车辆确实在“三包”期范围内,虽说梁先生并没有在该4S店保养,但其保养点是车辆厂家认可的维修点。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结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销售者义务”的规定,贡井区消委会认为,该4S店应当承担该车的免费维修责任。最后,经协调,该4S店为梁先生所购车辆发生的故障进行了免费维修。
点评:“你在我这里买的车,就要在我这里保养维护。”可能是很多汽车4S店的行规,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且还有限制行业竞争之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对于“销售者义务”规定“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商家不能因为消费者没有在其要求的场所进行汽车保养,而单方面免除自身免费维修义务。(项群 记者 欧亚非)
编辑:周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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