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大安区经济发展,扭住产业关键,振兴产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激励作用,进一步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制定了《大安区财政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办法》规定享受企业发展资金的基本条件是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我区范围内的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十强工业企业年净入库税金不低于100万元,十强服务业企业年净入库税金不低于50万元。否决条件一是存在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不得享受财政发展扶持资金。二是因严重违反行政法规,受到知识产权、工商和质监、食药监行政部门立案调查且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享受财政发展扶持资金。三是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生产经营、情节严重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享受财政发展扶持资金。四是发生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发展扶持资金。五是对已经建立党组织的企业不按《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大委发〔2012〕31号)开展党建工作的,不得享受财政发展扶持资金。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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