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马成 记者 廖蓝蕾)近日,贡井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朱某因其经营需要,于2014年6月向杨某借款97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没载明借款归还期限及利息的约定。其后,2014年9月,朱某归还杨某借款10000元,杨某向朱某出具收条,该收条在庭审中原告予以认可。杨某多次催收,朱某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杨某起诉到贡井区人民法院要求朱某及朱某之妻李某偿还借款。法院认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上述债务形成于朱某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给。法院最终判决朱某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某借款本金8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规定,本案中朱某向杨某的借款是用于经营活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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