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陈凌 记者 缪静)三男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通过“碰瓷”的方式来骗取钱财。近日,经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川、张强、王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刘川、王华、张强伙同周强(在逃)等人在泸自路富顺至赵化路段,由张强驾驶现代轿车在公路上以二三十码的速度靠近公路中线正常行驶,由刘川坐副驾驶位协助,将后方车辆车速压低,迫使后方车辆占道超车,在后方车辆超车时,王华在骑一辆折叠式自行车伺机撞向超车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王华称对方将自己的自行车或手机撞坏,周强或刘川在一旁帮腔,以此骗取对方财物。4人按上述方式实施诈骗8起,共诈骗现金5790元。2016年3月15日23时许,刘川、张强、王华等人在赵化镇古木村路口,企图再次对苗勇实施诈骗未果,次日,苗勇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6日,在富顺县富世镇一居民楼内将张强、刘川抓获;同年5月10日,在富顺县富世镇一网吧内将王华抓获。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川、张强、王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三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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