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男子陈某长期流窜于自流井、大安、沿滩等地实施入室盗窃,盗窃所得赃款赃物均用于挥霍。近日,经自流井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趁被害人詹某家趁无人之机,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将卧室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40余元及银手镯一个盗走。2015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自贡市自流井区天花井一小区,趁被害人袁某的出租屋无人之机,采取技术性开锁方式入室,将银色SANSUI牌音响5个盗走。2016年1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周某、宋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窜至自贡市自流井区曾家岩被害人饶某家,趁无人之机,采取由陈某、宋某望风、周某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饶某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玉貌琳一个。2016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伙同周某、宋某窜至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被害人梁某家中,由宋某望风,陈某采取技术性开锁后与周某入室,将放置在客厅货架上的“五粮液’’酒一瓶、“沪州老窖’’酒一瓶、“茅台’’酒一瓶、“赖茅”酒两瓶、洋酒一瓶及棉絮两床等物品盗走。2016年2月1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周某、李某(另案处理)窜至自贡市大安区仁和路一小区,由周某望风、陈某采用技术性开锁后与李某共同入室盗窃,此时被害人回家,发现后将周某挡获,被告人陈某与李某趁机逃离现场。2016年3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自贡市汇东新区一小区,同样采用技术性开锁方式,将被害人秦某放置在客厅沙发上的一个黑色女式手提包盗走。被告人陈某离开后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留下,将其余物品丢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多次入室盗窃,也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陈圆圆)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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