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 陶丽 记者 廖蓝蕾)近日,贡井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接待了多起因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后逃逸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肇事司机发生事故后因为害怕承担赔偿责任逃离现场,殊不知逃逸将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麻烦,面临更多的惩罚。下面就是一起因肇事逃逸自酿恶果的交通事故案。
2016年4月25日,彭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虎头桥方向沿207省道往雷公滩方向行驶,行驶至207省道64公里时,与行人杨某某相撞,致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于2016年4月29日在其家中被贡井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彭某某归案后,杨某某的家属对彭某某的行为极其愤慨,要求其当面道歉,并加重赔偿其损失。彭某某也表示因逃逸内心也很煎熬,最终接受了杨某某家属提出的除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外额外赔偿其人身损失3000余元的要求。并接受交警部门因逃逸开出的行政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此案,彭某某从害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逃逸到最终自愿加重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并承担多项行政处罚,实因不懂法的缘故。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9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1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驾驶员没有必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而逃逸。否则,一旦被公安机关查获,肇事司机不仅要承受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指责还要承担交警部门开出的1000元的行政罚款,驾驶证记12分,和可能并处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如果逃逸造成受害者重伤或死亡,那么肇事者将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终身禁驾。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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