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陈圆圆 记者 卜一珊)为吸引顾客前来吃饭消费,自流井区农团乡一餐饮山庄的经营者李明想出了一个奇葩“招数”——从外地多次非法购买猕猴、红腹锦鸡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养在山庄内,供前来吃饭的顾客观赏。
近日,自流井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餐饮山庄
暗藏“野生动物园”
2015年8月26日,一匿名群众打电话向公安部门举报,自流井区农团乡一餐饮山庄内养有梅花鹿、孔雀、鳄鱼等野生动物,希望警方能前往调查处理。
经民警调查,该餐饮山庄确有疑似孔雀23只、鸵鸟6只、梅花鹿1只、红腹锦鸡3只、黑天鹅3只、鳄鱼2只、猴子2只、蛇2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这些动物为蓝孔雀、鸵鸟、梅花鹿、红腹锦鸡、黑天鹅、暹罗鳄、猕猴和王锦蛇。
据悉,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和红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逞罗鳄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I保护动物,属严禁贸易的物种;王锦蛇属国家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蓝孔雀、鸵鸟和黑天鹅不属于国际贸易公约监管动物。
随后,李明被公安机关查获。同年9月6日、12月11日,警方分别扣押了李明持有的梅花鹿(1只)、暹罗鳄(2只)、猕猴(2只)、红腹锦鸡(2只)、王锦蛇(2条),寄养于自贡市彩灯公园动物园(自贡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招揽生意
店主动歪脑筋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12月30日开始,李明在自流井区农团乡东风村开办了这家餐饮山庄,主要经营餐饮服务、会务服务、水果批发以及家禽家畜养殖。为了招揽生意,李明想出奇招,决定在山庄内饲养野生动物供顾客观赏。
从2012年开始,在无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明先后以几百元的价格从云南、成都等地市场非法购买来猕猴、暹罗鳄、红腹锦鸡、王锦蛇等。其中,梅花鹿是其捡来的。
直到2015年8月26日,因群众举报,李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事实。
自食苦果
非法收购被判刑
自流井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就非法收购驯养繁殖动物的社会危害性已作出的评价,非法收购暹罗鳄以及梅花鹿现已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不再以犯罪对象进行打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zhan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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