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缪静)近日,记者从贡井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受理的消费者起诉食品生产及销售者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增多。在该类案件中,被告不仅有实体经营者,还涉及网络食品销售者。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消费者所购买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等规定。
“该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贮存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第(六)项‘贮存条件’的规定的要求……”这是今年4月,市民何先生向贡井法院递上的一份民事起诉状。将某省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和某种植农民合作社告上了法庭,认为自己购买的21袋麻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贮存条件’与食品保质期紧密相关,如果预包装食品未加以标示,那么其所标示的保质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消费者如未按正确的方法保存,就极有可能出现该食品在保质期内就变质的情形。”何先生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0倍赔偿金。
无独有偶,今年前4月,贡井法院共接到了4起涉“标签问题”的类似案件,包括红酒、茶叶等食品,涉及“线上线下”。原告均以“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为由,向被告10倍索赔。
据介绍,“红酒”案件中,被告销售商家在法院的督促下,已对该批红酒进行了下架处理。而其它几起案件均在开庭前,以庭外和解的方式告终。
尽管如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一些原告并不是正常的消费者,他们曾在被告门店内购物索赔多次,其购物目的是为了索赔。消费者“知假买假”的定性问题,曾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但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向商家索赔,生产者和销售者以“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当然,每个案件的案情不同,其它地区也有通过诉讼索赔成功的案例,但不是所有的“标签问题”都能获得10倍赔偿。
因该类案件涉及食品安全,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该院承办法官谈道,这是去年《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的新现象,纠纷从实体消费延伸到了网络购物。法官提醒,消费者要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除诉讼途径外,消费者还可同时到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行政处罚也可起到威慑作用和规范生产经营的作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逐渐建立食品企业的公信力,促进食品行业不断健康发展。(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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