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就广大用人单位和群众关注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处理意见》有哪些相关规定、我市如何办理相关补缴手续?记者专题采访了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对《处理意见》进行解读。
补缴时间段限于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处理意见》规定: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的时间段限于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对于2011年6月30日以后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及人社部13号令的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及时补缴,并承担滞纳金。
此外,在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如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记载在缴费当年。
《处理意见》明确,以下情形不属于补缴范围:
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时间段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人员,以及原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不得往前参保和往前缴费。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从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属于补缴范围。个体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不得办理补缴。外省、外市工作期间的中断缴费,不在我市补缴。
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和个体参保人员补缴的相关规定:
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处理意见》规定,按照当年缴费基数,按现行缴费比例补缴,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年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申报,经社保办机构审核。缴费比例统一按单位费率20%,职工费率8%。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后,个人账户按照当时规定的比例记账。
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补缴的,按照办理补缴手续当年个体劳动者正常参保的缴费标准执行,如今年补缴,就按今年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明年补缴,就按明年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由选择补缴的个体劳动者自愿在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之间确定的档次选择。
此外,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补缴,补缴后,如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按现行政策办理。
《处理意见》的有效期为五年,我市原出台的《自贡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中有关补缴的规定也同时废止。
针对如何办理,该负责人介绍,我市采取分级办理的原则,即:办理用人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照企业管辖所在地,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事项;办理个体参保人员补缴的,在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事项。
在办理时,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须一次性提供《自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花名册》、《自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核表》等资料。
对符合《处理意见》规定的,分别由市本级参保登记窗口或各区县社保局业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受理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分类,初审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参保人员。初审通过的,及时交稽核部门稽核、复核,复核不通过的,退回业务部门或直接通知申报单位、参保人员。接到《补缴通知单》后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个体参保人员应在2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此外,市社保局还特别提醒各用人单位、各参保人员应及时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个体参保人员将不能补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中断年限的缴费。 (记者 廖蓝蕾)
编辑:张昊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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