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缪静)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缩短安置周期,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购房优惠。《通知》明确,在我市现在执行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政策补偿基础上,新增购房补助和购买商品房相关财政补贴。
《通知》规定,在我市四城区(含高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规定享受我市现在执行的货币补偿、搬家补助、提前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水电设施补偿、附属设施和附着物补偿、购房补贴等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政策的基础上,征收部门再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增加25平方米(增加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为基数,给予被征收人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此项补助费用由项目实施业主承担。以被征收房屋为50平方米计算,该居民将多获得(50平米+25平米)×500元=37500元的购房补助。
同时,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享受《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自府发〔2015〕13号)中“对城乡居民家庭购买的我市自住商品房,给予100元/平米的财政补贴”的政策。
通知还指出,鼓励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优质房源,以优惠价格供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人选择购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现场设置销售点,由售买双方协商,以所售楼盘上一季度网签备案均价为参照,按该楼盘相同房源市场实际售价,再给予被征收人实际购房面积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团购优惠。
该通知适用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编辑: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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