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李平 特约记者 吴明远)以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达1890多万元。近日,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贡市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会计余某某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3年10月,袁某某(另案处理)出资并委托陈某某(另案处理)筹办成立自贡市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指派杨某某到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杨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根据袁某某的授意,安排该公司业务人员利用宣传单,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并推荐由袁某某经营的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项目、德阳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项目以及由向某某经营的绵阳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发项目,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之后,杨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余某某等人担任上述三公司项目的出借人代表,与项目方签订借款合同,自贡市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再与投资者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以向客户承诺1.5%至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129人次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8,929,000元。之后,将所吸收的资金转向由袁某某经营的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项目、德阳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项目以及由向某某经营的绵阳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发项目。余某某明知这些资金是从民间非法吸储而来,还为自贡市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做账等,并用自己的银行卡为上述资金进行走账,帮助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鉴于案发后杨某某、余某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遂决定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和减轻处罚。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编辑:张昊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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