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蒋周德
今年6月8日深夜,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付佐乡西石堡村发生一起特大刑事案件,患有双相情感精神障碍(抑郁症和狂躁症并存)的刘双瑞,持双管猎枪先后打死同村村民2人,打伤5人。在抓捕刘双瑞过程中,肃宁县公安局政委薛永清、辅警袁帅被刘双瑞枪击致伤,经抢救无效牺牲。
经有关部门调查,我市有精神病患者6000多人,其中三分之一具有主动攻击意识。具有主动攻击意识即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被俗称为“武疯子”。如果监护不利,“武疯子”极易暴力犯罪。“武疯子”犯罪,不择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大都十分残忍,后果触目惊心,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对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构成极大威胁。
“武疯子”犯罪案件频发
富顺县某镇村民李大发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及精神分裂症。2013年3月3日上午,李大发散步到侄媳王礼怀的院坝中,见其婆母刘琴抱着刚出生20天的孙子赵世林在院坝中玩耍,他一个箭步上前从刘琴手中抢过赵世林,在大叫“撒种了,撒种了”的同时,用力将赵世林甩到一米多远的水泥地上。王礼怀将儿子赵世林抱起后,李大发将王礼怀推倒在地,并再次将赵世林抢过来摔在地上。赵世林在被家人送往医院途中,不幸死亡。
李大发是典型的无动机迷乱型犯罪,是严重意识障碍时所为。这类犯罪的发生没有明确起因,没有明显征兆,作案人对攻击对象不加选择,攻击行为狂暴。类似案件在我市还有很多很多,如2013年11月8日,荣县观山镇水池村精神病患者范友华,无故用榔头击打一对年近7旬的夫妻,致丈夫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妻子头部轻伤。
精神病人在控制能力缺损的情况下,若受到刺激或为满足本能需要,也可能进行凶杀。精神病人的冲动型凶杀与精神正常者的激奋型凶杀有几分相像,一件小事可以导致一桩残酷的暴行。荣县旭阳镇程家桥村村民杨美娟性格内向,婚后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2013年9月14日清晨6时,杨美娟将早饭煮好后又回自己的房中睡觉。她不满4岁的儿子和公公婆婆吃早饭时,嫌菜不合心意,一直在哭闹,吵得她无法睡觉。杨美娟气愤地将儿子拉回自己的房间,关上门,双手狠掐儿子的脖子十余分钟,致其窒息死亡。
精神病患者在出现令其恐惧或气愤的幻觉时,也可能以暴力手段制服、反抗虚幻中的相关人员。荣县双石镇蔡家堰村村民江步敏,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多年。他曾癔想有人强奸自己的妻子和女儿。2013年1月24日凌晨5时许,江步敏再次出现幻觉:妻子被人强奸,并在被强奸时不反抗。他将妻子弄醒后,大骂妻子对他不忠。二人由此发生激烈争吵,江步敏盛怒之下扼住妻子颈部,致其死亡。
精神病学专家认为,精神病患者虽然存在精神缺陷,但也可能对犯罪进行预谋。精神病患者陈攀强系某电力公司职工,因职务升迁问题对单位领导心生怨恨。2012年10月至次年4月的多个晚上,陈攀强先后在大安区三多寨镇高家村等地的铁塔输电线路上,违规安装跳闸装置10个,并对沿滩区范围内他所安装的所有跳闸装置进行违规改造。2013年4月29日、5月7日,有两处发生跳闸,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近8万元。无独有偶。2014年春,贡井区成佳镇新平村精神病人王南强,窜至市区先后砸毁155块公交车站台广告宣传栏钢化玻璃、4扇银行ATM自动柜员机玻璃门,造成经济损失50多万元。
一个本该被“保护”的群体,却屡屡扮演暴力犯罪的主角,如此强烈的反差让人陷入无所适从的无力感。
强制医疗纳入法制轨道
根据1997年修订实施的《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或者部分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或仅部分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或减轻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患精神病的犯罪分子,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公安机关既是调查者(刑事案件侦查权、精神病认定权等),也是最终强制医疗的决定者。被采取强制医疗的公民及其代理人无法有效参与其中,一旦决定作出也没有救济途径。这种缺乏透明度和救济渠道的决定程序容易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对强制医疗进行了程序性专门规定。该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其程序是,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意见,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前述案例中,残忍杀害妻子的江步敏,经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市通过法院审理,对精神病患者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的第一例。两年多来,我市有十多名患重症精神疾病的犯罪分子,被法院依法确定强制医疗。
齐心协力做好预防工作
通过法院审理,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只是少数已经酿成恶果的犯罪分子。更多的重症精神患者还在社会上,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影响到公共安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人提起“武疯子”谈虎色变,不少“武疯子”都或多或少、或轻或重地伤害过家人、邻居。如荣县某镇一个“武疯子”经常怀揣一罐杀虫剂,在自家门口来回走动,遇到有人从他家门口经过,无论大人小孩,他立刻掏出杀虫剂,一边向对方身上、脸上喷,一边口中念念有词:“你们是害虫!你们是害虫!”遭到袭击的孩子往往吓得哇哇大哭,拼命逃跑,大人则多是一脸苦笑之后,担心哪天他酿出大祸。
纵观我市近年来的“武疯子”犯罪,几乎都发生在贫穷的农村家庭。这些“武疯子”因为家庭经济原因,难以得到有效治疗,一旦精神病发作,难免继续危害家人、邻居及社会。刘双瑞就是典型。刘双瑞曾于1999年底至2000年1月中旬,3次进入保定市精神病医院治疗,平均每次住院近20天。
曾经,为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也使其能得到及时、有效医治,以防止其危害社会,法律界人士一直呼吁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
据了解,1985年,我国就开始着手起草《精神卫生法》,因是否应对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收治等问题成为争论焦点而几度“流产”。2012年10月,《精神卫生法》终于出台,并于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然而,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该法最大贡献是确立了“非自愿住院的危险性原则”,有利于防止地方政府和监护人为了地方和个人私利,而发生健康公民“被精神病”事件,却明显淡化了应收治而未收治的“武疯子”问题。“武疯子”能否被及时收治,依然缺乏一套相对完善的政府扶助和社会保障体系。
律师朱予认为,社会各界应高度关注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齐心协力做好预防“武疯子”犯罪工作:一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民政、村委会(社区)等部门齐抓共管,将武疯子纳入重点管理范围,做好武疯子犯罪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高发时段的防范工作;二是精神病人家属要做好监护工作,保管好家里的刀具、农药等。在监护好的同时,要关爱精神病患者,对病情基本得到控制的精神病人,家人的关怀和照顾对其病情的控制更为积极有效,而且和谐的家庭氛围不仅能使病人舒心,从而稳定病情,还能在初期防止病人对他人造成伤害。
精神病人犯罪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只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疗精神病患者疾病、预防精神病患者犯罪的的措施,才能切实保障精神病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编辑:d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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