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曾健 记者 蒋秀梅)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近日,根据国家税局总局发布修订的实施细则要求,对涉及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我市国税局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取消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以确保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到位。日前,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我市国税局负责人。
记者:国税总局为什么要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负责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了“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和“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以及“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三项行政审批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涉及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以进一步加强取消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确保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到位。
记者: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此次修订中,税务总局取消了“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和“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将有关条款中的审核、核准等字样删除,将“核发”修改为“发放”,将“申请”改为“报告”。
记者:新修订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纳税人识别号的称谓和赋码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负责人: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要求,重新规范了纳税人识别号的称谓和赋码规则。
1.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2.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记者: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的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为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修改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明确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记者:新修订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何时开始执行?
负责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改后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后的两个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dannie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