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罗乐)近日,我市出台《自贡市效能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着眼长远、长效治理庸懒散浮拖突出问题。
明确问责情形
《办法》规定,对影响工作推进、发展环境、机关形象和为官不为等22种情形实施责任追究。
问责影响工作推进的情形包括: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中心、重点工作任务,未按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履行职责的;不及时传达上级机关的决定、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的;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应由几个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不主动协调,或者协办部门(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导致工作延误的;不思进取,安于现状,不敢抓不敢管,工作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单位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在最末位的,个人年终考核不称职的;不干事、不负责、不担当,对待工作拈轻怕重,存在庸懒散浮拖等为官不为问题的7种情形。
问责影响发展环境的情形包括: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漠,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或者置之不理、故意刁难,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未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应当一次性告知而不告知,或者告知不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应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做到“应进必进”或者授权不到位,导致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和部门内设机构“两头受理”的;对已明令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取消、不下放的;擅自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审批前置条件和环节或者将备案事项变相审批的;违反规定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或者从中获取利益的;未严格执行政务公开政策规定,应公开的不公开,公开内容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致使透明度不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企业经营者或者办事人员,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搞吃、拿、卡、要的;违规对企业实施检查或者无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无法定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咨询、检测、培训等服务,或者向企业乱摊派、索取赞助和收取、占有企业财物的9种情形。
问责影响机关形象的情形包括:上下班迟到早退,或者外出不按规定请假甚至擅自脱岗的;工作时间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者参与打牌赌博、休闲娱乐活动的;值班不在位或者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造成工作延误或者不良后果的;不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允许缺席会议、请人代会、迟到早退的;饮酒、娱乐等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甚至对损害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6种情形。
严明问责方式
《办法》明确了问责方式和从重问责、从轻问责的情形。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12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扣发年终绩效考核奖;停职检查;调离现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其他问责方式。上述问责方式,除辞退外,可单独应用,也可合并应用。作出免职、降职、辞退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从重问责: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形的;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威胁、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应当从重问责。
从轻问责: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发生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
严格问责程序
《办法》明确问责程序主要包括提起问责、调查核实、作出决定、申诉处理等。
提起问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指示或者批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监察机关聘请的特邀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因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问题;在上级机关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其他渠道获知的问责信息。
调查核实: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单位)、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调查时限为30日,因特殊情况,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作出决定: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载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决定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及时送达被问责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送同级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对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的,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在作出是否问责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其处理结果。
申诉处理: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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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昊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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