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提前解除合同归还借款案件。
张某于2012年5月向李某借款18万元,约定三年内还清,每年偿还6万元,每月还本金6000元,利息每月1800元,自借款签订后,张某只支付了李某一年的本息,自2013年6月起,张某不知去向。李某便找到张某之妻陈某,要求还款,陈某称借款未到期,自己也不知此借款之事,拒绝偿还,李某无奈,诉至法院。
富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没有举出能证明其有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的证据,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于被告张某有多笔到期借款未付,且已去向不明,而张某之妻陈某却表示即便借款属实也不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张某与陈某的行为已表明不履行未来债务,属于《合同法》94条规定的预期违约、可解除合同的规定,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判决张某、陈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李某清偿尚欠借款本息。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拒不清偿债务,法院立即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对已查封的二被告的其中一套住房进行评估、拍卖。迫于法律的威力,二被告主动出面找李某商量,当即归还30000元,余款定于半年内全部付清。(赖小虎)
编辑: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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