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周艳霖 陈凌 记者 周孟娟)近日,记者从我市相关部门获悉,近年来,在我市部分地区老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同时折射出社会、家庭对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人关爱较少,农村“空巢”现象、老年教育盲区突出,老年人娱乐休闲设施缺乏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老年人犯罪类型多样化
一些本应颐养天年的老年人,却屡屡与犯罪沾边。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近年来,我市老年人犯罪类型呈多样化趋势。
2010年1月的一天,六旬男子洪一明在内江市隆昌县车站附近遇见一名精神有问题的女子刘丽,于是产生将其拐卖赚钱的念头。洪一明借口帮助其回家,将刘丽拐骗至富顺县古佛镇,且在明知刘丽有家室的情况下,将刘丽卖给富顺县古佛镇的张军为妻,因张军嫌弃刘丽呆傻而拒绝收买。
随后在洪一明的要求下,张军在明知刘丽系被洪一明拐卖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洪一明将刘丽以7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的曾树波做老婆。曾树波的父亲曾思平担心刘丽偷跑,遂与洪一明协商先预付250元,待刘丽安心在其家生活后再支付剩余的钱。当日临走曾思平拿出20元钱给张军感谢其帮忙介绍。随后,洪一明授意张军多次到曾思平家查看刘丽的情况。两天后,曾思平因刘丽不与曾树波发生两性关系,将其退还给洪一明。
随后,洪一明又以500元的价格将刘丽卖给古佛镇曾刚为妻。2010年1月21日,刘丽的丈夫在曾刚家找到刘丽并将其带回家。案发后,洪一明于2013年8月21日在沿滩区沿滩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刘丽长期患“精神分裂症”不愈,其辨认能力完全丧失,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和保护自己利益的能力,无行为能力。此案经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洪一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记者在我市部分区县检察院、法院了解到,近年来,我市相关部门审结的老年人犯罪案件的犯罪类型有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受贿罪、交通肇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包庇罪、强奸罪等。由此可见,老年人犯罪的类型多样,涉及面广,因此老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此外,从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暴力型犯罪较少,而是采用教唆、诱骗、窝藏等具有隐蔽性和间接性的犯罪手段。罪犯主体多为男性,所获刑期较短。
农村老人涉性犯罪突出
近年来,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有的老年男子的妻子去世或患有疾病,有的老人子女外出务工使他们留守在家,加之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等原因,出现了老年人性犯罪突出的问题,其实施性犯罪的主要目标是幼女、丧偶妇女、女性精神病患者等。
3月17日14时许,75岁的刘桂东在自家地里种包谷时,发现同村女子蒋芳一个人在不远的地方除地里的草。刘顿生淫念,便向蒋芳招手,将蒋芳带到本组江才的油菜土里,将其强奸。此前,在2月25日上午,刘桂东还在一坟墓旁将蒋芳强奸。
案发后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受害人蒋芳患重度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由于刘桂东在作案时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刘桂东在法庭上坦白认罪,法院遂以强奸罪判处刘桂东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农村老年人犯罪主体比较特殊,多为孤寡老人、留守老人或空巢老人。这些老年人精神空虚,生活孤独,文化水平低,多为文盲或者半文盲。由于子女长期外出打工或季节性外出,致使有些老年人生活孤独寂寞、单调乏味,易滋生不健康的思想,从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老年人犯罪原因剖析
本应颐养天年、含饴弄孙的老年人,为何屡屡与犯罪沾边?究其根本,除了文化低、不懂法这些因素外,社会保障不足、子女关心匮乏以及老年人的心理问题也是诱因之一。
大安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关于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中,重点对老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该庭法官认为,“社会、家庭对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人关爱较少是导致老年人犯罪的一大原因。”老年人在青壮年时期,精神充实,能够抵制或无暇顾及外界不良影响。随着年龄增加,体力下降,子女成家另居,对老人过问较少,使得老人晚年生活孤苦寂寞,特别是孤寡老人,无儿无女,无依无靠,极易产生犯罪冲动。
其次,供老年人娱乐休闲的设施缺乏,社会刺激因素增多。一些地方可供老年人娱乐的方式、场所相对较少,导致老年人晚年生活孤寂。老年人性犯罪案件中,大多数是受到淫秽文化的侵蚀无法自拔,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农村“空巢”现象对老年人的影响。农村中存在着为数不少的丧偶或寡居老年男性,再加上子女外出打工无人陪伴,其心理和生理上的孤独寂寞会随着社会刺激因素的增多而引发畸形心理问题,从而导致犯罪行为。
传统观念中,老人历来是“德高望重”的代名词。“人们往往认为老年人人生经验丰富,辨别是非能力强,因此人们在关心老年人晚年生活中,认为老年人不需要思想道德教育,忽视了对老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该庭法官谈到,一直以来社会把老年人当作弱势人群看待,但是忽略了这一群体中的个别个体也存在着侵害社会的一面,尤其是老年人性犯罪问题更是一个犯罪预防的盲点。
该庭法官认为,“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老年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于法律知识非常陌生,法律意识淡薄。当前我国正在加大普法宣传,但往往会忽略对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农村老人。因此,他们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共同预防老年人犯罪
对于如何预防和减少老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已引发了各方思考,一些基层法院和检察院从实践出发给出了建议。
首先,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密切配合,共同关爱老人。基层村组要加强老年协会的建设、指导,以老年协会为纽带,加强对老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的健康娱乐、体育活动场所,充实老年人的文化娱乐生活,使之精神上有所寄托。同时还应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就老年人夫妻之间、子女之间、邻里之间的矛盾加以妥善调解,排查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的目的。
其次,打击与教育并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突出打击重点,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以伸张社会正义,震慑犯罪,以案说法,教育老年人学法、懂法、用法,认识犯罪的危害性,自觉抵制犯罪,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同时,媒体要给予老年人正确的舆论引导,帮助老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老年人的文化素质和修养,使其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袭。
目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对老年人享有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但由于有些条文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一些基层法院法官表示,希望能尽快完善我国老年人保护性法律的完整体系,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救助,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制裁,让全社会都来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都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从而减少老年人犯罪率。
只有动员全社会关心尊重老人,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环境,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积极意义的文化活动,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吸引老年人投入健康的社会活动,解除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才能在源头上遏制老年人犯罪,共同营造和谐社会。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张昊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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