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富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检察院起诉被告人韦某某、陈某、刘某、肖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韦某伙同张某某到富顺县东湖镇黄葛村电信公司基站,两人将基站铁皮柜里的24个电池搬到张某某的三轮车上,然后共同拉回张某某的收购店,韦某将电池卖给张某某,获赃款2,000余元。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韦某、刘某、陈某一起驾驶本单位的车辆到富顺县长滩镇胡观村五组电信公司基站,盗走该基站内的24个电池,后三人开车到张某某的收购站将盗得的基站电池卖给张某某,获赃款3,000余元,各分得1,000余元。同月的又一天晚上,韦某、陈某、刘某一起驾驶韦某的面包车到富顺县彭庙镇新和村十三组(白庙小学旁)电信基站,进入该基站内盗走4个电池,后三人将盗得的基站电池卖给张某某,获赃款1,000余元,各分得400余元。同月底的一天晚上,韦某、陈某、刘某一起驾驶韦某的面包车,陈某叫肖某某驾驶长安货车,一起到富顺县代寺镇新街电信公司代寺机房,韦某、陈某、刘某三人搭楼梯翻窗进入代寺电信公司二楼的机房,用绳索将电瓶吊到肖某某驾驶的长安货车上,一共盗得24个电池,后四人开车将盗得的电池卖给张某某,获赃款10,000余元,韦某、陈某、刘某各分得3,000余元,肖某某分得1,800元。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韦某、陈某、刘某一起驾驶韦某的面包车到富顺县永年镇团山村九组(永年三何场)电信公司基站,进入基站盗走3个电池,当晚三人又驾车到富顺县骑龙镇芭蕉村七组电信公司基站,进入该基站盗走8个电池,后三人将窃取的11个基站电池卖给张某某,获赃款4,000余元,各分得1,000余元。2014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韦某、陈某、刘某一起驾驶韦某的面包车到富顺县富世镇海棠村十四组电信公司基站,三人翻墙进入该基站房内,盗走基站电池8个,后三人将窃取的电池卖给张某某,获赃款2,400余元,各分得700余元。
经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信富顺分公司电信基站被盗蓄电池价格共计为29,387元。(其中东湖黄葛24只为10,560元,长滩胡观24只为6,720元,彭庙新和4只为1,050元,骑龙芭村8只为1,680元,永年团山3只为1,458元,代寺新街24只为7,039元,富世镇海棠8只为880元。)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富顺法院刑庭的法官对几位被告人进行了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法律教育,促使几位被告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进行了反思,并有了深刻的认识,被告人韦某、陈某、刘某共同赔偿了电信富顺分公司经济损失29387元。
鉴于被告人韦某、陈某、刘某真诚悔罪,并主动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肖某某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结合案情,判决韦某、陈某、刘某犯盗窃罪,张某某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处以二年四个月到二年十个月不等,缓刑三年的刑罚;对肖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
通过对该案的公开审理与宣判,富顺法院对盗窃通讯设施的犯罪行为予以了有力打击,彰显了法律威严,起到了显著的震慑作用。
富顺法院 张晓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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