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李勇 记者 缪静)近日,经贡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贡井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作为惯犯,李强在2006年6月、2007年7月和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四年六个月和九个月,2013年7月刑满释放。
2013年12月6日,李强窜至贡井区南环路一汽大众自贡和众4S店内办公室,趁工作人员虞某某离开办公室之机,将其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iPhone4S手机盗走。12月10日,李强又窜至贡井区南环路庞大汽贸城双龙汽车4S店内办公区,趁工作人员杨某某离开办公室之机,将其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联想”手机盗走。12月11日,李强再次窜至贡井区南环路四达汽贸长安铃木维修服务点,趁工作人员于某某离开办公桌时,将其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小米”手机盗走。
法官提醒:请广大市民随身携带好贵重物品,勿因熟悉场所或私人场所就放松警惕。
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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