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决定授予自贡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
2014年4月25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在以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授予“自贡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推进自主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
(二)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
(三)在社会管理、资助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发展、安全生产、建设和谐社会方面;
(四)在直接投资、引进外资、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方面;
(五)在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培训专业人才方面;
(六)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
(七)在促进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等方面;
(八)在其他方面。
前款所列条件需要具体化时,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规定推荐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申报、审核等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市人民政府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有关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颁发荣誉市民证书或委托副市长颁发荣誉市民证书。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向荣誉市民通报自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建议、意见,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涉及荣誉市民的案件之前,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 荣誉市民发生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编辑:张昊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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