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刘波 记者 池莉)公交车突然急刹违规上下人,造成后面的摩托车追尾,并致使摩托车司机受伤,终身需要护理。随后,摩托车司机将公交车司机以及该公交车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公交车应承担次责,公交车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车违规上下人 突然急刹造成追尾
2012年8月19日上午,孙全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搭乘朋友从富顺县富世镇宋渡桥方向往富顺县政务中心方向正常行驶。这时,在他摩托车的正前方有一辆在富顺县城内运营的某路公交车,该公交车行驶的方向和孙全的一致。
当公交车行至富顺县境内釜江大道西段时(该处未规划有客车乘客上下站点),公交车司机李君发现前方路边有人招手示意要乘车,李君便突然刹车制动后打开车门让路人上车。就在此时,公交车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孙全见公交车突然刹车制动后也随即立即刹车制动,但不幸的是,由于前车采取的是急刹车,以致孙全全力想刹住车但仍未能有效规避前车,最终导致两轮摩托车撞上了公交车尾部,造成孙全及其搭乘人员受伤。
伤者终身依赖护理 一气之下告上法庭
孙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10月出院,共用去医疗费12万余元。孙全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伤残、终身完全依赖护理。此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全未确保安全驾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据此,孙全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李君不承担责任。
可是,孙全认为造成车祸是由于公交车违规停车上下人,还突然急刹,于是他找到李君以及运营该公交车的公司要求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孙全将公交车驾驶人员李君、运营该公交车的某运输公司以及承保该公交车的某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富顺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法院依法查明事实 公交车应承担次责
富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中,孙全在行驶中未能确保安全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对本次事故的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义务。李君驾驶的公交车是城市的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遵守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载客和停靠的管理规定。建设部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第十八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车同向行驶,客车在前,孙全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后,李君载客时,没有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致使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因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同时李君在工作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某运输公司负责赔偿,因此在本案中李君不承担赔偿义务。某保险公司承保了该公交车,事故发生后,应依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据此,富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孙全32万余元,被告某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孙全5800余元,原告孙全的其余损失由原告孙全自行负担。被告李君在本案中不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宣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此案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已于近日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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