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任物业公司擅自撤离,第二任物业公司也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历经如此“波折”后,学苑街物华晶舍小区经由“自治”迎来了管理的春天。
3月29日,对于该小区的170户业主们来说,是个值得高兴的好日子,因为由业主们共同集资添置的车禁、门禁、监控智能系统等在市房管局和当地公安、城管、街道等单位的见证下正式启用,这些设施的完善,相应缓解了目前小区治安差、居住人口鱼龙混杂的问题。据记者了解,小区的物管问题一直是反复困扰业主们的一大难题。
2012年6月29日,物华晶舍小区的第一任物业公司称赚不到钱,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悄然撤离小区,眼瞅着小区的“烂摊子”无人收拾,小区业主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下简称业委会)尝试“自治”。在此后的三个月“自治期”内,小区的环境卫生、保卫治安方面尽管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业委会毕竟属于非经营性单位,并且在权责问题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样的情况对业委会和业主本身来说都存有担心,“小区治安、水电如果真正出了大事,我们业委会是无法承担起责任的,经过讨论后还是准备请一个新的物业公司进驻。”业委会负责人陈德怀对记者说。
2012年10月1日,小区聘请的第二任物业公司进驻物华晶舍,直至今年1月1日。在此期间,小区环境、租住人员结构等问题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业主们对此颇有微词。在此情况下,经过业主们的集体协商,从今年2月1日起,业委会决定再次施行“自治”。
经过业委会13名成员的共同努力和业主们的配合,小区里不再有随处可见的垃圾,楼道的广告也减少了许多,曾经苦于没有维修费而“停摆”了5个月的电梯恢复了正常运行。
“自治”到底好不好?记者走访业主发现,大家的口径很一致,“自治业委会干了物业公司没有干成的事情,我们自然乐见其成。”而在陈德怀看来,他心里仍有一丝担心,“业委会的13名成员目前还有各自的工作,更多的是凭借着热情在做这件事情。从长远来看,业委会要善于发挥小区的热心人员参与共建共管,未来还是要聘请新的物业公司进驻,才是治标治本的长远之计。”
新闻延伸
物管擅自撤离最高可罚5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于2012年7月1日实施(本报曾报道),对物管和业主之间的权力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物管失责时,业主可依法问责;业主违规时,物管当依法管理。本报再一次梳理了与业主们息息相关的条款,各位可要看仔细了。
收益
业主大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进行出租,其获得收益算谁的?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有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其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车位
《条例》明确规定,小区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乱搭乱建
针对个别业主使用物业不规范,任意违法搭建小房子,小棚子,有的污水随处流,杂乱不堪,野蛮装修等问题,《条例》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等条款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内违章搭建、侵占绿地、装修破坏房屋承重结构、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等。
责任
《条例》明确,物管从事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合的服务或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可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廖蓝蕾)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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