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广大村民收入不断提高,为改善居住条件新建房屋的村民与日俱增。但是,由于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农村建房过程中意外伤亡事故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不仅给当事者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和沉重的负担,相关部门若处理不慎还极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司法界人士呼吁,尽快为村民建房搭建一张安全网。
案例:农村建房事故频发
近年来,在农村一些楼房拔地而起的过程中,一件件意外事故相继发生。近日,记者从市法律援助中心获得一组令人揪心的案例:
2009年5月初,荣县河口镇村民何孟海邀请丁小聪等邻居帮忙建房。5月18日午饭后,何孟海上墙撬电力下杆线支架,因用力过猛把刚砌的墙体推倒,导致在墙角休息的两名帮工受伤,其中丁小聪当场昏迷,后经医院检查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移位明显,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0年12月,刘辉承包修建荣县双石镇村民王晨星的住宅。次年2月17日,刘辉在现场指挥工人们拆卸吊车时,吊车上的零部件突然掉落,砸在刚砌好的墙上,四处飞溅的砖头和石块砸中房主王晨星等3人,王晨星当场死亡。
2011年8月,富顺县飞龙镇的张海军将自家建房的木工活承包给当地老木匠黄新春。8月3日9时许,黄新春在三楼检查相关工作质量时,与工人闲谈中不慎跌至底楼,致头部外伤、颅脑出血,于当天11时过死亡。
2011年9月,富顺县怀德镇村民罗凯伦为建新房开始拆除旧房。9月24日上午9时许,帮工周俊辉在旧房上取瓦时,不慎摔落下来,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耻骨粉碎性骨折、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腰椎退变。
2011年10月7日8时过,在谢耀明、张强自建房工地,因喻舟操作吊车不当,致推车坠落将在此帮工的荣县高山镇村民史明辉砸致一级伤残。
2012年8月29日下午3时许,大安区新民镇柏树村一户村民在拆除10多年前修建的房屋过程中,一尺厚的土墙突然坍塌,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的惨剧。
2012年9月17日,贡井区莲花镇余家村村民陈木能在帮本村一户村民建房时,因石棉瓦破碎,从3米多高的屋顶上摔落下来,造成颈断裂、颅内大量出血,经镇卫生院抢救无效身亡。
今年3月19日,自流井区荣边镇雨潭村村民李军帮本镇拱桥村一村民建房,不慎从搭建的跳板上坠落,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裂、三角骨背侧撕脱性骨折。
……
主因:安全意识非常淡薄
“农村拆建房事故频频发生的原因多样,但主要是安全意识淡薄。”贡井区五宝镇政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经过分析,总结出了几大原因:
安全意识淡薄。农村建房人包括一些承包人,他们农忙时拿起农具在田间地头忙碌,农闲时又拿起瓦刀等工具为本镇或附近乡镇的村民建房。他们大都没有接受过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缺乏安全意识,且多属无证从业,无证上岗。
缺乏必要防护措施。因为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加之雇主(承包人或房主)为节省开支、降低成本,不设置安全网、不扎牢脚手架、建筑人员不佩戴安全帽、水电乱接乱引、材料乱堆乱放、酒后施工、非建筑人员随意进出而无人加以制止等现象较为普遍。
施工设备简陋。农村拆建房中所使用的建筑工具及辅助设施,有不少是大中型建筑企业淘汰的,安全性能缺乏保障,甚至有的脚手架、吊架及跳板根本不符合高空作业要求。
缺乏监督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民建房的管理,主要在于对房屋建造的合法性审批,而对房屋设计的安全性、施工队的资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等缺乏监管。
影响:意外伤亡纠纷不断
农村拆建房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给多个家庭造成严重后果:房主一家人的生活,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蒙上一层阴影,尤其是一些迷信风水的人,会归咎于屋基不好;受害人往往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甚至顶梁柱,因此会对家庭经济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房主或承包修建人(有的还牵涉到材料或建筑设施提供商),可能因巨额的赔偿不堪重负。因此,这些意外伤亡往往容易引发纠纷,相关部门若处理不慎极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贡井区艾叶镇一起因建房事故引发的纠纷,赔偿金额仅2200元,却耗时近两年才解决。2010年9月,艾叶镇村民刘发青被蓝光原雇佣,为本镇村民张思武建房。当月25日上午,刘发青在与他人抬预制板时,脚下踩的预制板(系周立伟生产供应)断裂,致其左脚受伤,被送医院治疗于次月2日出院,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刘发青与蓝光原、张思武、周立伟就其所受伤害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5月,刘发青向贡井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该中心承办人员在搜集好相关证据后,代理刘发青向贡井区法院提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刘发青与3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蓝光原、张思武各赔偿1000元,周立伟支付200元。
荣县高山镇村民史明辉被砸致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仅有工地承包人范为民支付其医疗费14万余元。2012年10月,史明辉向荣县法院提起经济损失赔偿诉讼。该案经市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房主谢耀明、张强各赔偿127185元,承包人范为民、操作工喻舟各赔偿371555元。巨额赔偿让4名被告不堪重负,因而不履行义务。史明辉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了解到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且每月需要高昂的后续医疗费用,遂立即抽调骨干执行法官成立专案组,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并迅速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等进行地毯式查询……此案才得以执行完结。
富顺县怀德镇村民罗凯伦在支付周俊辉7000多元后,因无力支付而未继续支付其医疗费。经过村、镇两级调委会多次协调无果后,周俊辉一纸诉状将罗凯伦一家告上法庭。在农村很多老人根深蒂固的意识里,被告上法院的都是十恶不赦的坏人。本就因此事郁郁寡欢、疾病缠身的罗凯伦,闻讯自己“吃官司”后,病情加重,很快离开了人世。后来,法院判决罗凯伦的妻子赔偿周俊辉损失7.6万元。
建议:五大举措减少纠纷
农村拆建房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村民幸福、和谐与稳定,减少或杜绝此类事故发生便尤为必要。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谢谦分析近年来我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农村拆建房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后,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大安全知识及法制宣传。基层组织、规划建设部门等应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图片和黑板报等形式,加大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宣传力度。基层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调解、法庭审理此类案件应尽可能就地办理,让拆建房者、承包人和建筑工从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是完善相关规定。应尽快制订规范农村拆建房的法律、法规,对房屋设计、施工设备、安全防范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强制性规定,特别要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和规范,明确承建房屋所需的资质等条件。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能,开展对农村拆建房安全检查,着重检查承包人是否具备资质、承包人与房主及建筑工有无签订合同、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技术建筑工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起吊等关键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四是加强培训。农村房屋修建数量虽多,但分散且工程量小,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公司往往不屑于此,因此加大对村镇本土工匠的培训和资质认定就显得尤为迫切。
五是实行强制保险制度。鉴于农村拆建房事故频发、赔偿较为困难的特点,拆建房户或承包人应为建筑工人投保意外险,确保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及时得到足额的经济赔偿,减少或杜绝纠纷的发生。 (文中个案人物均为化名)(自贡网 记者 蒋周德)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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