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贡井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原告四川某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扬州某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11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玻璃钢管及附件定作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1年9月20日全面完成了管道的供货和安装义务。双方于2012年1月6日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为49.66万元。截止2013年2月,被告只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16万元一直未付,经多次催收未果,四川某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贡井法院。
承办法官注意到,被告公司长期拖欠尾款并非有钱不还,而是由于对外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而原告公司目前正急需该笔资金。如果此案判决结案,虽然公正省事,但下一步的执行工作将面临困难,无法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利;如果能调解结案,在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范围内达成一致意见,消解双方郁结的矛盾,那将会产生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鉴于双方当事人有长期合作的良好基础,承办法官征求双方意见后主持了调解。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指出可能会遇到的实际困难,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一度僵持不下的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此案顺利得以调解结案。
贡井法院历来重视诉讼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思考利益平衡点,促使其由对立走向合作,不仅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
陈波 记者 缪静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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