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张靖因交通肇事罪被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2月28日7时许,张靖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全胜村9组的道路上起步时因操作不当,冲出道路,侧翻在路边水沟内,造成乘坐于副驾驶位的父亲张明多发性肋骨骨折、肺破裂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流井区交警大队认定,张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靖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李成平 记者 周孟娟)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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