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某物业公司起诉李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贡井法院开庭审理。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要求李桐缴纳三年的物业服务费1200元及滞纳金2000元。
庭审中,李桐表示愿意缴纳物业服务费,但拒不支付物业公司提出的滞纳金。此案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桐自愿支付物业服务费1200元,物业公司自愿放弃要求李桐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在近期审理的此类案件中,法官发现,“滞纳金”一词出现频率颇高。随着各种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为了避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出现,部分物业公司将“滞纳金”一词纳入到《物业服务合同》中,并且在诉讼中向逾期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滞纳金”,而业主是否应当支付“滞纳金”呢?现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物业公司收取滞纳金合法合理。《物业服务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想法的表达,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观点二——物业公司收取滞纳金无凭无据。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只能发生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个人和其它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而《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双方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因此,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使用“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该约定无效。
对此,法官认为,应将《物业服务合同》中将“滞纳金”定义为“违约金”。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词语的选择和表述上不够准确,未能分清“违约金”与“滞纳金”的法律区别,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滞纳金”的真实意思应当视为“违约金”。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将《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有关“滞纳金”条款全部解释为“违约金”,其计算的标准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
在此,法官建议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应当相互体谅,相互支持,共同建设小区的美好和谐环境,避免走向诉讼争议,激化矛盾,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文中人物系化名(兰霞 记者 缪静)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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