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贡井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件。2010年1月,朱玉在购买贡井区青杠林某小区二手房后,因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物管多次催收,朱玉以种种理由拒不缴纳。2012年11月15日,物管向被告发出了《催收物业服务费知》,要求被告于2012年11月18日前到原告收费处缴纳所欠费用。但被告收到后,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缴费义务,物业无奈起诉。
庭审中,双方诉辩激烈:朱玉辩称,我没签字,凭哈给钱?(经查物业合同上系前业主的签名);物管则认为朱玉享受了物业服务,虽合同不是其名字,但仍要交钱。
此案经承办法官多次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朱玉付清物业费,法院也针对存在问题给物管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书。但此案绝不是一个个例。今年以来,贡井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中,涉及追讨物管费及滞纳金的占90%,且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争执较大。
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发现,被告业主抗辩依据得最多的一条理由是“物管和业主没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同不是由业主与物管公司签订的”。被告业主表示,对于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在诉前并不知晓,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过程也不清楚,同时,合同没有约定缴费时间和缴纳数额,也没有收到过缴费告知等等。
针对目前辖区物业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影响当事人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况,贡井法院法官提示: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虽然没亲自签订合同,但双方已成立事实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应付款。如果不满意物管服务,业主可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不应以没签字就不交物业费进行对抗。此外,从物管公司角度出发,应加强小区治安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制度。对于小区内发生的纠纷,应及时做好沟通解释协调工作,不等待、不回避、不冷却,帮助业主及时查找原因,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陈波 记者 缪静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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