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郑伟 记者 周孟娟)近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该院依法办理的首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不起诉案件。
贡井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荣县往自贡行驶,当行至盐都大道西盐街2公里+650米处时,因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规超车、观察不够与正在公路边同相行走的被害人曾某某祖孙俩相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其孙子曾某某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经贡井区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56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审查起诉期间,当事人双方在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
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系过失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该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决做到依法办案,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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