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齐飞公司私自试生产超过3个月,且未在限期期限内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因此,此次处罚将从重发落。”记者近日从市环保局获悉,该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被处以1.5万元罚款。
据悉,齐飞公司于2009年3月选址在张氯公司内建设无水亚硫酸钠生产线,年生产能力1.8万吨,于当年7月在市环保局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于12月建成投入试生产。
去年12月,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偶然发现,齐飞公司虽然在2009年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公司建设完成后,投入实际试生产3个月后未及时向市环保局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随即要求该公司马上停止试生产。
今年3月21日,该公司向市环保局提交了验收无水亚硫酸钠生产建设项目的申请。4月2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的无水亚硫酸钠生产建设项目未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做好污染治理措施。4月3日,市环保局发文告知齐飞公司无水亚硫酸钠生产建设项目不具备验收条件,不予验收。
考虑到齐飞公司在限期期限之后申请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目前已停产进行整改,市环保局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出了1.5万元处罚决定。(记者 罗乐)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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