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意识淡薄 老木匠三楼坠亡
去年8月3日9时许,在富顺县飞龙镇街村建房的老景不慎坠楼。事出何因呢?还得从在富顺县飞龙镇街村建房的老游说起。
老游是专门从事房屋开发建设的小老板,死者老景是飞龙镇专门从事房屋建设支模工作的老木匠。2011年上半年,老游看好了自家位于富顺县飞龙镇正街的老屋,觉得若是投资开发的话将是一个商机。说干就干,在完成了相关行政手续的审批后,他将建房工程承包给了老景和老罗。三方于2011年5月5日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老景与老罗负责施工所需的机件设备和模具,老景负责木工活,老罗负责泥工活,包工不包料。工程款按建房面积计算,按工程进度拨款,在施工二层板浇注完工后按进度工程量70%付款,以后每层二层完工付头层的70%,余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同时,老游负责买保险和提供安全防护设施。
2011年8月3日,老罗与其他工人一起对老景已经支好模的三楼楼面进行混凝土浇注作业。按工作惯例,老景虽然安排了工人在施工现场看守支好的模以便浇注混凝土时若有损坏好及时修复,但老景仍然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以保证工程质量。上午9时许,老景在三楼楼面上查看时,因与工人闲谈不慎从三楼坠落,跌至底楼受伤,随即他便被工友们送往富顺县飞龙镇中心卫生院抢救,后因伤势过重又被送往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被诊断为头外伤颅脑出血,于当天11时4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赔偿起纠纷 究竟该谁担责?
老景死亡后,悲恸不已的老景家人来到老游家,要求赔偿损失。在基层组织的调解下,老游先行支付了老景家人26000元用于丧葬事宜,同时人寿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也于2011年8月26日向老景家人支付了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0元。此后,各方就赔偿事宜经当地党委、政府多次调解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老景家人遂将老游和老罗诉至富顺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老景家人认为,应由老罗和老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老游则认为,他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全面履行了各项义务,不仅提供了安全防护网,而且还购买了保险。老游的整个建房工程是老景和老罗承揽的,老景承揽的木工,老罗承揽的泥工,按施工进度拨工程款。老游做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和选任均无过失,因此就老景死亡造成的损失与其无关,故此他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提供劳务者担主责
富顺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景从老游在建房屋的三楼摔下,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老游将建房工程的木工活承包给当地对支模工作有相当丰富经验的老景,并按建房面积向老景支付劳务报酬。因此,老游与老景已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老景在三楼的支模工作已完成并且派人看守浇注混凝土的情况下,仍然到现场监督,其行为与本次劳务关系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老景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有较大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老游作为房主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且在明知老景无相应的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建房的木工工程交给老景完成。因此,老游对老景之死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而老罗在为老游建房工程中负责泥工活,由老游按建房面积给付劳务报酬,老罗与老游同样形成劳务关系。虽然老罗与老景都是为老游建房,但老罗对老景之死并没有侵权行为,因此老罗对老景之死不承担责任。
最后,富顺法院做出了老游赔偿老景家人11万余元,老罗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刘波 自贡网记者 欧亚非)
编辑: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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