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孩私自游泳,其中发生溺水,引来8名被告,历时两年近日最终尘埃落定,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众被告共同对其赔偿。
2010年7月31日下午4时许,富顺县赵化某小学学生黄某叫上同学李某一起到位于沱江边罗汉坝中坝水坑里洗澡歇凉。据了解,此水坑系2000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由富顺县水务局承包给陈某采砂后未及时回填形成的坑凼。随后,两人又叫上了小伙伴孙某。起初,三人仅是在坑边游泳,后来黄某提议要到深水区,李某、孙某均不同意,但黄某执意要去。结果由于其水性不好,便掉进深水区里挣扎,经李某、孙某施救未果后,酿成黄某溺水死亡的惨剧。
见到黄某被淹死,惊慌失措的李某、孙某因担心被家长责罚,便将黄某的衣裤裹上鹅卵石,沉到另一个水坑里,并约定双方均不得把此事透露给任何人,然后悄悄溜回了家,既没有报警,也没告诉家长。
当天下午6时许,黄某的家人四处寻找孩子未果,找到李某、孙某问其下落,二人均表示不知下落。随后,黄某家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来在黄某家人及派出所民警的耐心劝说下,李某、孙某才讲述了全部事实,悲恸不已的黄某家人在基层组织和街坊领居的帮助下,经过数次打捞才将黄某的尸体打捞起来。
黄某死亡后,在基层组织的主持下,处理了黄某的丧葬事宜,李某家长和孙某家长为此各垫支了1000余元费用。后就赔偿事宜,经社区、镇政府等基层组织多次组织各方调解未果后,为维护自身权益,黄某家长将李某、孙某和二人的家长以及陈某、富顺县水务局等诉至富顺法院,请求8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达3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人对于到沱江河里洗澡有危险是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的,但三人仍相邀下河洗澡,且在黄某落水后,李某、孙某虽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但为了逃避责任将黄某衣裤予以掩藏,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了对黄某救助的延迟,对黄某溺水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李某、孙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承担的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本案中李某、孙某二人的父母承担。
同时,黄某溺水死亡的水坑是陈某承包经营赵化镇罗汉坝中坝采砂之后形成的,陈某终止采砂活动后,未按要求平整采砂、石场地。而富顺县水务局作为发包方和主管部门没有责令陈某在已采砂、石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责令其及时对采砂形成的坑凼进行回填,而死者黄某等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误以为水浅才下去游泳,而实际上水坑深达数米,因此,陈某及富顺县水务局的行为与黄某的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黄某家长对其子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故应对黄某之死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据此,富顺法院做出了李某家长赔偿黄某家属16017元、孙某家长赔偿黄某家属16017元、陈某赔偿黄某家属64070元、富顺县水务局赔偿黄某家属32035元的判决。本案判决后,陈某和富顺县水务局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已依法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刘波 记者 欧亚非)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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