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会时结识了一名女子,回家途中竟然敲诈勒索该女子的钱财,并欲对其实施强奸。女子巧妙周旋,男子美梦没成,却被警方抓获。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2010年11月12日晚11时,陈某应女性朋友潘某之邀请,来到汇东新区某歌厅唱歌,结识了潘某的女性朋友王可欣(化名)。陈某见王可欣面容姣好,女人味十足而心生歹念。为了“撑面子”,陈某悄悄向潘某借款2000元,支付了550元的歌厅消费费。唱完歌后,陈某主动邀请王可欣、潘某吃宵夜。吃完宵夜已经是次日凌晨3点了,陈某支付夜宵费100元后,主动提出送王可欣回其在盐都大道的家。在出租车上,二人同坐后排,陈某放肆地搂抱、亲吻王可欣。为达到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陈某提出到光大街某茶坊喝茶。出租车行驶到该茶坊外,陈某在支付车费时发现向潘某借款消费后剩下的钱不翼而飞。下车后,陈某认为是王可欣偷了自己的钱,便抓住她的衣服说:“我14岁就出来混,你还敢偷我的钱。”要王可欣归还他1350元,否则要打断王可欣的牙齿。王可欣坚持说自己没有拿他的钱。陈某猜疑王可欣可能认识“操社会”的混混,害怕自己吃亏,便打电话叫来好友舒某。
舒某达到后,王可欣非常恐惧,便不得已说自己拿了陈某的钱,并将自己包内仅有600元钱都给了陈某。陈某得寸进尺,要求王可欣必须到附近银行取1500元钱给她。在陈某、舒某的威逼之下,王可欣只得照办后,叫陈某归还先前被他抢去的手机。对王可欣早已垂涎三尺的陈某说,王可欣想要手机,得同他“欢喜”一会儿。王可欣拒绝后,陈某又说事后给她200元。舒某也鼓动王可欣说,反正你都是找这种钱的人,不如答应陈某。
在陈某的威逼下,王可欣只得跟随他们来到茶坊。进入茶坊,陈某叫值班服务员开雅间时,站在陈某身后的王可欣跟服务员打手势,比划“110”。茶坊经理听了服务员的汇报后,立即报警。为了保护王可欣免受侵害,该经理又打电话到当事雅间,称该雅间已经有人预订了。陈某说预订的客人到了后,他们就离开。该经理当即拒绝,并赶去该雅间对陈某说,警察马上要来例行检查。陈某只得带着裤子已经被他强行脱下的王可欣离开雅间。王可欣走在陈某身后,继续给经理比划“110”。经理也暗示王可欣,他已经报警。几分钟后,民警赶到茶坊将陈某抓获,并为王可欣追回现金2100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
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一审后,依法对陈某作出前述判决。陈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威胁手段,欲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己财物被被害人偷走为由,实施威胁和要挟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裁定,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自贡网记者 蒋周德)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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