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调解,农民工谢某在受伤两年后终于获得了8000元补偿金。
2009年12月,沿滩区富全镇村民谢某与自贡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沪州某建设工地从事线务员工作。2010年1月11日下午,谢某在该工地员工租住的出租房内安装电线时从楼梯上摔下,经送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
伤愈后,谢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对其所受伤害未予认定为工伤。谢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谢某再次表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照当前法院的工作方式应由坐堂问案向贴近群众转型,司法目标应由裁断讼争向化解矛盾转型,法官在工作中不仅仅是充当案件的裁判者,更应当以积极调处纠纷,大力化解行政争议,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原则。因此,在认真查阅卷宗的基础上,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市中院积极着手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协调。经过多次反复沟通协调,辨法释理,终于促使谢某与原审第三人自贡某劳务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谢某经济补偿金8000元。(自贡网 自贡日报记者 蒋周德)
编辑:舒旭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