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乱停乱放被逮个正着,社区人员开出收据要求“罚款”;罚款金额还可“变价”,多番争论后罚金降至30元……昨日上午,市民郭先生在沿滩区联络镇上停放车辆,由于车辆没有停进停车线内,遭遇社区“罚款”。“我承认我有一定过错,但立即进行了纠正,不该罚。”郭先生认为,就算罚款也应由车辆管理的主体——交警部门进行处罚,社区无权罚款。
而社区则表示,对乱停放车辆进行“罚款”是按照《自贡市沿滩区联络镇周场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居民公约》(以下简称《居民公约》)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合理行为,这与交警部门的执法没有关联。
驾驶员:乱停放车辆被社区“罚款”
25日上午9时许,市民郭先生将白色面包车停靠在了沿滩区联络镇派出所附近的公路上,而后离车办事。20多分钟后,郭先生办完事回到车前,准备驾车离去,却被两名挂着胸牌的工作人员拦下,并被告知“此处不能停车,按规定要罚款。“他们又不是交警,凭啥子发我的款?”郭先生对此非常郁闷,车辆乱停乱放是由交警部门进行管理,违法行为也是由交警部门予以处罚,社区何来权利处罚乱停乱放?
郭先生不愿接受工作人员的处罚,当场与之争论起来。“他们说,已经对车子拍了照,如果不交罚款的话,就把照片发到沿滩交警大队,让交警(部门)来处理。”郭先生称,之前工作人员告诉他,按规定应该罚50至100元,但在一番理论后,工作人员同意只收取30元罚款。为了大事化小,郭先生缴了30元罚款,得到了一张收据。记者在这张盖有“自贡市沿滩区联络镇周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的收据上看到,上面注明有“违反公约”、“30元”等字样,落款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
违反了什么公约?他们凭啥罚款?如果交警部门查实,还会被第二次罚款吗……郭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他坦言,停车时,他没有看到任何禁停标示;就算是乱停乱放被交警部门查实,但现场进行了纠正,也不应该遭到罚款。“30元钱是小,我想弄明白,社区有无权利对车辆停放进行罚款?”
社区:按照《居民公约》进行管理和处罚 与交警执法不相关
随后,记者来到联络镇周场社区了解情况,社区主任张仁明及当事工作人员程先生接受了采访。“他(驾驶员郭先生)没把车停在线内,影响了公共汽车通行。”程先生说,当天上午,他发现一辆白色面包车停靠在路边,影响了交通,便上前寻找车主、拍照取证。程先生说,他等了10多分钟才见到驾驶员,遂上前告知其“此处不能乱停乱放”,并要求其接受处罚,开具了一张印有社区章印的收据单。“司机很不理解。我们罚了他30元。”
社区主任张仁明介绍,自2009年以来,联络镇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周场社区通过居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居民公约》,目的就是为了创建良好的卫生环境,改变部分人的陋习、恶习。“根据《公约》的规定,社区有权对违反者进行教育告诫和处罚。”
张仁明说,周场社区的管理主体是社区,但实行的是社会化管理,通过公投标方式选定管理公司,由该公司来负责本社区的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摊点摆放、卫生清运等日常管理,并执行《居民公约》上的相关规定,其负责人正是程先生。此外,管理过程中收取的费用也全部交予社区,然后再由社区按照80%的比例返还给该公司,剩余20%用于社区公益事业,“这个(社会化管理)模式是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的!”
记者在该《居民公约》上看到,其明确对卫生环境、店铺摊点、车辆停放、居民行为等内容进行了一定的要求,并注明“对不遵守本公约和城市规则的人员,按照居民公约发现一次实行教育告诫,第二次及以上者处以5—200元的罚款,对不遵守规定的车辆同时进行拍照送交警部门处理。”
张仁明认为,社区对辖区内乱停乱放的车辆开“罚单”是完全合理的,这与交警部门的执法不矛盾,也不相关联。
律师说法:车辆管理是由交警部门负责
自贡博胜律师事务所荣旭东律师就此事认为,首先,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不能对车辆进行处罚的,因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不是国家执法机构。其次,居民和社区签订的《居民公约》,对当事车辆一方并不能生效,因为当事方并不在签约范围内。“车辆管理是由交警部门负责,车辆的违章也应该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其它任何部门不能对车辆进行处罚。”荣旭东说。(记者 袁伟 黄浩 摄影 叶卫东)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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