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谢谦 记者 蒋周德)贡井区长土镇居民谢某接连两次遭遇飞来车祸,并最终丧生。在贡井区法律援助中心一年半的不懈努力下,其亲属获得了44万元赔偿金。近日,谢某亲属为该中心送来上书“百姓贴心人,法律守护神”的锦旗,以表谢意。
2009年9月10日16时20分,某职业高中学生、未成年人母某无证驾驶一辆租来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下305省道后,往自贡市电信职中方向行驶,行至该校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轿车冲向公路右边商店,造成谢某等7人受伤(其中伤势最重的谢某肩骨、肋骨、后背受伤)、商店受损的交通事故。11天后,贡井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母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次年3月,谢某在与母某父母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后,向贡井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审查、受理后,及时指派中心工作人员钟砚辉以非诉讼代理方式承办此案。经办案人员多方调查走访,了解到肇事车为沿滩区联络镇黄某所有,黄某将该车交与汇西某租车行代为租赁,而租车行在未仔细审查母某的身份、年龄及证照的情况下,便将车租赁给了母某。钟砚辉找到车主、租车行以及母某父母,就赔偿事宜反复协商。至2010年5月,协商未果,案件只得转为诉讼。考虑到钟砚辉的工作岗位性质及案件发展情况,该区法律援助中心便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实施法律援助。
然而,谢某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刚向法院提起诉讼,便再次遭遇车祸,并因此丧生。2010年5月29日18时56分,谢某正行走在丹桂大街V4路口(汇东四医院对面)的人行横道上,被江西南昌籍驾驶员曾某驾驶的一辆广州本田雅阁牌小轿车(车主为大安区李某),从客运总站往市政府方向行驶时撞上,造成谢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深度昏迷。2010年6月10日,谢某经救治无效死亡。14天后,汇东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曾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谢某再次遭遇车祸并死亡后,贡井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某律师事务所加强办案力量,及时承办谢某第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同时决定由钟砚辉以非诉讼代理方式承办谢某的第二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9月2日,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经贡井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谢某遭遇的第一起事故的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母某父母连带赔偿谢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钟砚辉通过与肇事者接触,在了解事件经过后,经过努力,使谢某亲属先期获得了6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之后,钟砚辉又多方奔走,积极与保险公司协调,终于让保险公司认同了谢某的城镇居民身份(谢某为被征地村民),并于2010年9月中旬支付保险赔偿金35万余元。然而,肇事者曾某拿到这笔钱后,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给谢某家属。2010年底,钟砚辉从车主李某处得知,曾某已经潜逃他乡。随即,办案人员下南昌,奔深圳,上成都,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在南昌警方的配合下,于今年7月底追回了近30万元保险赔偿金。之后,钟砚辉又一鼓作气,通过做车主李某的工作,使其主动承担连带责任,将余款5万余元代为支付。8月中旬,受援人亲属终于获得了全部赔偿金,其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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