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对方汽车、恐吓对方……为了成功收取停车费,晏某和陈某不惜采取一切手段。日前,大安区人民法院对晏某、陈某这种行为进行判处,分别以涉嫌寻衅滋事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0月,晏某、陈某受聘为四川合力众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区域经理,负责收取大安辖区的临时停车费。不料在收费过程中,与马吃水一二手汽车经营户发生矛盾,因此,晏某提议采取砸对方汽车和恐吓对方等方式来达到收费目的。而陈某也当即表示同意。
二人将砸车用的衣服、帽子、砍刀等物品准备齐全后,便邀约陈某、万某和晏某某(在逃)一起帮忙。11月3日中午,晏某租来林某的黑色“比亚迪F3”轿车,装上准备好的物品,并安排陈某、万某、晏某某上车。下午2时许,由林某驾车前往马吃水,途中,林某、万某、晏某某将衣帽换好。林某在已经知道此行目的是砸车的情况下,仍驾车前往。
来到砸车地点,林某没有熄火将车停在自贡市农村信用社马吃水分社附近路口接应。陈某、万某和晏某某蒙面,提着砍刀来到分社门前人行道,将张某停放的黑色“比亚迪F3”轿车、罗某停放的白色“长安奔奔”轿车的车窗玻璃、车身砍坏,随即,三人回到林某车上,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两辆轿车经济损失共计4800余元。案发后,被害人张某和罗某分别收到赔偿款3600元和1226元。
晏某等人的行为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晏某等人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五人均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庭审中均有悔罪认识,可以适用缓刑。最终晏某、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林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记者 卜一珊 实习生 刘萍)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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