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上午9时,沿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孙某危险驾驶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5月1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孙某驾驶车牌为川C27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206省道往富顺县方向行驶至沿滩区境内167公里处,被沿滩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挡获,查出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孙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26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当即将其带往沿滩交警大队进行进一步调查。后经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血液检测中心检测证实,孙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0.48毫克,确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超标3倍。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机关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5月6日,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孙顺勇提起了公诉。12日,沿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法庭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孙某对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记者 叶艳)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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