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李曙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我市两级法院从去年12月起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
“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根据新时期新形势,做出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部署。量刑规范化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实现量刑均衡和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市法院根据我市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派专人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专项培训,了解掌握相关规定和精神,组织基层法院及市中院业务庭相关人员到简阳市中级法院、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等全国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并由市中院组织,对全市刑事审判人员进行了专项学习和培训,使全体刑事审判法官转变了观念,统一了思想认识,熟练掌握了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具体程序、实体操作规定,市中院在全市法院开展此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相关经验,推出了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的规范化量刑表,在全市法院推广使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全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一是做到明确量刑程序,首先确定量刑起点,其次确定基准刑,最后确定宣告刑。二是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三是引入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充分发挥了公诉机关参与法庭审理与量刑的作用,被告人可以围绕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使被告人对其所犯罪行和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有了明确的认识和判断 ,让被告人息诉服判,减少上诉,节约了诉讼资源,缓解了当事人与国家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四是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
法庭在查明量刑事实的基础上,还尽量查明影响量刑从轻从重的相关情节事实,使量刑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如贡井区法院审理的罗某交通肇事案,公诉机关向该院提起公诉时,提出书面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该院受理后,按照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被告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并进行了公开审理。量刑时,法庭认为罗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量刑起点为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按规定应当减少基准刑30%以下;被告人系初犯可以减少基准刑15%以下;被告人自愿认罪,按规定应当减少基准刑10%以下 。共计应从轻幅度在30%-55%。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从轻从重的有关情节,按照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后,公诉机关对该院作出的上述判决表示无异议。被告人对法庭的判决亦表示认罪服判。
全市法院通过量刑规范化工作,法官量刑有了明确、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的依据,最大限度地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量刑更加均衡和公正;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量刑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有效预防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的发生;量刑标准和量刑过程的公开,使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判决结果更加理解、支持,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进一步提高。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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